关于规范使用分支机构名称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交流协会分支机构名称使用规范管理,维护分支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自2024年1月8日发布5月1日起施行),以及《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交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协会各分支机构对外名称、称谓有关问题的几点要求如下:

1.各分支机构在新闻报道、公众号、百度词条等对外宣传中,凡涉及到协会分支机构名称、称谓的一律必须使用全称,即: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交流协会xxx分会,行文时第二次提到分支机构名称可简称“协会xxx分会”。

2.请各分支机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整改不合规情况。协会将按照相关规定,随时检查各分支机构自办网站、公众号、自媒体平台、交流群等对外宣传平台,对分支机构发布的宣传信息中名称使用合规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违规情况,将进行书面警告及通报,连续两次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程序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分支机构活动。

请各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交流协会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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